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》确立的真实、合法原则,参照2017年8月14日《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“五不准”的通知》相关精神,申请人申请办理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,应提交房产证明或财产权属证明、身份证明、夫妻关系证明等办证材料原件。鉴于我驻外使领馆不具备对上述材料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的条件,因此原则上不再办理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,及涉股权交易、贷款、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。不办理“担保性委托书”公证。“担保性委托书”是指委托人向他人借贷时,出借人要求委托人出具的,以授权出借人(或出借人指定的人)全权处分相关房产作为归还借款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委托书。“担保性委托书”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等法律规定,本馆不予办理。
本通知自2017年9月11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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